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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25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情
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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