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 时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情 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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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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