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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22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4-47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近日我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2013 年 3 月 1 日,恒立实业因 2013 年 2 月 26 日至 2 月 28 日连续三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2%以上进行停牌核查。
    2013 年 3 月 7 日,恒立实业公告称“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6 日收到公司第一
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的函件,该公司正在筹划
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3 年 3 月 12 日,傲盛霞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恒立实业筹划重大事项情况的
汇报,申请延期复牌。
    2013 年 3 月 15 日,恒立实业发布《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
议及股票复牌公告》(以下简称复牌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
11 个议案,其中第七项议案为同意恒立实业与溇水公司及鹤峰县国资局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
    第四项议案是《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议案附件《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称,
公司拟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0.5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2.735
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增资溇水公司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
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还称,2013 年 3 月 14 日,公司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
司共同签署《增资框架协议》,披露了协议主体、签订时间、38 亿元增资及增资
价格等具体内容。
    经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没有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
因此,恒立实业上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恒立实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
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
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所述违法行为。
    苏文作为傲盛霞推荐任恒立实业的董事,且时任恒立实业董事长,依据《恒
立实业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负有“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职责。苏文同意将未签订的《增资框架协议》披露为
已签订,事后也未主动更正错误,且苏文曾负责与傲盛霞商议和沟通非公开发行
事项。因此,苏文是恒立实业信息披露不真实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情况:
    对恒立实业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对恒立实业时任董事长苏文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证监局拟对恒立
实业和苏文实施的行政处罚,恒立实业和苏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恒立实业和苏文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证监局复核成立的,证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恒立实业和苏文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证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公司陈述及申辩情况:
    经本公司研究,公司不进行陈述及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会。公司将根据该
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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