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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2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对拟聘任的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质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赵兵、胡国强、俞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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