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国恒铁 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对拟聘任的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任职资质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赵兵、胡国强、俞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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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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