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14年11月17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
-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
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下午3:00至2014年11月17日下午3:00的任意时
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5,729,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7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264,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25%;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465,551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0.95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爱先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提案的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以215,729,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以3,465,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2、以215,729,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3,465,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3、以215,729,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3,465,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赞成、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