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伊泰-华电甘泉堡 200 万吨/
年煤制油项目净化、尾气制氢装置及部分公辅工程
建设工程承包、设备供货、材料采购、钢结构采购合同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4 年 11 月 13 日,本公司与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
泰新疆能源”)签订的伊泰-华电甘泉堡 200 万吨/年煤制油项目净化、
尾气制氢装置及部分公辅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设备供货合同》、
《材料采购合同》、《钢结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上述合同”)均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上述合同标的为提供该项目净化、尾气
制氢装置及部分公辅工程的建设工程承包、设备供货、材料采购、钢结
构采购等服务,履行期限约 25 个月,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共计
424066.66 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与伊泰新疆能源签订上述建设工程承包、设备供货等合同系
本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伊泰新疆能源成立于2012年2月,法定代表人系张晶泉先生,注册
资本为10.6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范围
为煤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煤化工技术咨询服务和煤炭技术咨询服务等
(详见本公告第六节)。
本公司与伊泰新疆能源不存在关联关系;2013年8月,本公司与伊
泰新疆能源签订了《伊泰-华电甘泉堡540万吨/年(一期180万吨/年)
煤基多联产综合项目部分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及详细工程设计合同》
(详见发布于2013年8月2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3-029号公告)。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生效:上述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二)项目规模及建设地:上述合同装置规模为 200 万吨/年煤制
油;项目建设地在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工业园区。
(三)工作范围:本公司承担该项目净化、尾气制氢装置及部分公
辅工程的建设工程承包、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和钢结构采购等工作。
合同名称 工作范围
承担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单机试车直至工程中间交接期间的项目
管理和项目建设实施的全部工作;承担合同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
建设工程
期)的保修工作。按照约定为装置的试车、开车、性能测试等提供
承包合同
技术指导,配合装置相关的安全、环保、消防等验收工作,同时协
助项目的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的支持和配合服务工作。
承担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设备供货工作,承担设备质量保证期(缺
设备供货合同 陷责任期)的保修工作。
承担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供货工作,承担材料质量保证期(缺
材料采购合同 陷责任期)的保修工作。
钢结构采购合同 采购上述工程中为满足装置运行所需的钢结构(材料)。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上述合同均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格为
424066.66 万元,由伊泰新疆能源按上述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本公司进行
支付。
合同名称 价格(万元) 支付方式
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本公司合同总
价 10%的预付款项。
进度款:合同价格的 50%从预付款支付月后次月开
建设工程
142439.23 始支付,在合同期限 25 个月内,每月支付本公司合
承包合同
同总价的 2%作为进度款。
剩余款项:合同价格的 40%在装置机械竣工后,分
36 个月按月平均支付。
设备供货合同 177582.41 同上
材料采购合同 99884.74 同上
钢结构采购合同 4160.28 同上
(五)合同期限:约 25 个月,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净化装
置移交前所规定的所有工作。
(六)双方责任:伊泰新疆能源应提供合同约定的以合同装置工艺
技术为基础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保证按照上述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
方式,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本公司应发挥自身优势,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按期完成上述合同
项下的所有工作,以及为满足伊泰新疆能源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
工作和合同虽未提及但为项目顺利实施及合同装置稳定、安全、有效运
行所需的所有工作。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并负责在质保期内完善竣工后的工程缺陷。
本公司的违约赔偿最大责任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上述合同还约定了知识产权保障、保密义务以及双方争议解决办法
等。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合同价格总额为 424066.66 万元人民币,履行期限约 25 个月,
年均合同额约占本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74.96%。上述合同
的顺利履行,对本公司 2015、2016 等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果将产
生影响。
2.上述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上述合同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在煤化工建设市场
的工程业绩。上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
大影响。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1.鉴于上述合同价款的 40%在装置机械竣工后分 36 个月按月支付,
可能对本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产生一定的影响。
2.上述合同项目可能存在工程建设工期紧张等风险。
3.上述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本公司将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风险因素予以
控制。
六、上述合同的审议程序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本公司与伊泰新疆能源签订上述合同系本公司主营业务行
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分析
1.关于伊泰新疆能源对上述合同的履约能力分析
伊泰新疆能源是由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
团”)和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煤炭股份”,
为伊泰集团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伊泰集
团持有其 9.8%的股权,伊泰煤炭股份持有 90.2%,主要负责伊泰甘泉堡
煤制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伊泰集团是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业,以铁路运输、煤制油为产业延
伸,以房地产开发等非煤产业为互补的大型现代化企业,为中国企业 500
强和全国煤炭企业百强。其所属的伊泰煤炭股份于 1997 年 8 月发行了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900948),
于 2012 年 7 月发行了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3948)。
伊泰集团在煤炭间接液化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建设方面成效显著,拥有
煤间接液化国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于 2009 年 3 月在内蒙古建成了以
该技术为依托的国内第一条年产 16 万吨煤基合成油示范生产线,并连
续实现“安全、稳定、长周期、满负荷、优质”运营。伊泰集团在掌握
了核心技术并实现煤基合成油示范生产线稳定运行的情况下,决定在新
疆投资建设煤制油等项目。
伊泰新疆能源作为煤制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司,具备了对上
述合同的履约能力。
2.关于本公司对合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具备了承担上述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承
包、设备供货、材料采购和钢结构采购等所有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本公司是以原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现代
科技型工程公司,是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内首家股
份制企业,于 2007 年 7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专业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艺研发、咨询、设计、采购、施
工管理、开车指导、监理、项目管理承包、工程总承包等业务,拥有国
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证书,可承接全部行业的所
有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以
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同时,本公司具有质量、环境和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可有效提供质量和安全保证。
50 多年来,本公司(含主发起人)累计完成各类大、中型工程设计、
工程总承包项目 1000 多项,其中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设计
奖、工程总承包银钥匙奖、优秀工程监理单位等省部级以上奖励 200 多
项。近年来,本公司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多个煤化工项目的净化、公辅工
程和制氢工程,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建设经验。
2013 年,本公司与伊泰新疆能源签订了《伊泰-华电甘泉堡 540 万
吨/年(一期 180 万吨/年)煤基多联产综合项目部分装置的基础工程设
计及详细工程设计合同》,开展了相关设计工作,参与了上述合同项目
的建设事宜。同时,本公司形成了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截至 2014
年 9 月,本公司资产总额达 62 亿元,获得免保综合授信额度 40 亿元,
具备了对上述合同的履约能力。
七、见证律师关于签订上述合同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伊泰新疆能源的基本情况是真
实的,具备签署上述合同的主体资格,上述合同业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上述合同形式完备,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上述合同真实、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伊
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伊泰-华电甘泉堡 200 万吨/年煤制油项目相关
合同之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4]第 137 号)全文发布于 2014 年 11
月 15 日的巨潮资讯网。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伊泰新疆能源签订的伊泰-华电甘泉堡 200 万吨/年煤
制油项目净化、尾气制氢装置及部分公辅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设备供货合同》、《材料采购合同》、《钢结构采购合同》。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泰
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伊泰-华电甘泉堡 200 万吨/年煤制油项目相关合
同之法律意见书》。
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伊泰-华电甘泉堡 200
万吨/年煤制油项目净化、尾气制氢装置及部分公辅工程项目交易双方
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