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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13
债券代码:122209             债券简称:12 中油 01
债券代码:122210             债券简称:12 中油 02
债券代码:122211             债券简称:12 中油 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2 日
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3
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 中油 01(122209)、12 中油 02(122210)、12 中油
03(122211)。
    4、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分为 5 年期固定利率、10 年
期固定利率和 15 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 5 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 160 亿
元,票面利率为 4.55%,10 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票面利率为 4.90%,
15 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票面利率为 5.04%。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起支付。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付息日: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22 日,10 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1 月 22 日,15 年期品
种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11 月 22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 5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10 年期
品种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11 月 22 日,15 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 2027 年 11 月 22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计息。
    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
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0、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日期:2012 年 12 月 4 日。
    12、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
债券 5 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 4.55%,10 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 4.90%,15 年
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 5.04%。
    本次付息每手“12 中油 01”(122209)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50 元
(含税);每手“12 中油 02”(12221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00 元(含
税);每手“12 中油 03”(12221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0.4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兑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14 年 11 月 21 日
    2、本次付息的兑息日:2014 年 11 月 2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 中油 01”、“12 中油 02”和“12 中油 03”公司
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
息额的 20%。本次付息每手“12 中油 01”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36.40
元(税后),每手“12 中油 02”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39.20 元(税后),
每手“12 中油 03”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0.32 元(税后)。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
手“12 中油 01”(122209)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5.50 元(含税);每手“12
中油 02”(12221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00 元(含税);每手“12 中油
03”(12221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0.4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
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
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 中油
01”、“12 中油 02”和“12 中油 03”的 QFII、RQFII 最晚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
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
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张荻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
投融资处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 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 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
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
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
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
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
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
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
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张荻
    电话:010-59986993
    传真:010-62094620
    2、牵头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白雯萱、韩翔、刘晓渊
    电话: 010-60833979
    传真: 010-60833504
    3、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涂文海、钱叶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主承销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层 217 室
    联系人:王富利、葛长征
    电话:010-66568063、010-66568161
    传真:010-66568704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 中油 01”、“12 中油 02”和“12 中油 03”兑付
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2 年 11 月 20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12 中油 01       12 中油 02         12 中油 03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情况
                                         (122209)       (122210)         (122211)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券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4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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