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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4-11-11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2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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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C0115 号
致: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宝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刊载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刊载的《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科技园南区软件产
业基地 4 栋 B 座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4 年 11 月 9 日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
(2014 年 11 月 10 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14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5:00 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
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贵公
司股份数 105,646,54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35.09%。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贵公司
股份 600,779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0.20%。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以下议案: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656,4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反对 590,8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弃权 0
股。
    经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指定的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饶晓敏                          张清伟__________________
                                        钟晓敏__________________
                                       201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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