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鑫光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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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出席及议案审议情况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于 2014年 11月 5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
166 号珠海西藏大厦酒店喜马拉雅厅召开,此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4年 10月 16日在 http://www.gfzr.com.cn进行了公告。会议对《珠海鑫光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下称“方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 11月 3日 15:00至 2014年 11月 5日 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9 】家,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209,547,4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1 %】。
经过表决,同意方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为【 207,754,770 】股,占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99.14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家,代表股份数合计【 1,070,336 】股,同意方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 488,499 】股;授权董事会代为投票的股东【 20 】家,代表股份数合计【 4,783,014 】股,同意方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 4,783,014 】股;与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家,代表股份数合计【 203,694,057 】股,同意方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 202,483,257 】股。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并同意方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2/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方案。
本次会议后,珠海鑫光将于2014年11月2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会议,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各组均表决通过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将及时向珠海中院提出请求批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珠海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裁定批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债务人将及时对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陈凤其、聂建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珠海鑫光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一)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
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报告;
(二)经律师见证的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
议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三)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投票委托征集的法律意见书;
(四)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1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