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向关联自然人 借款的议案》进行审阅,现就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公平、 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 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 行审议。 独立董事:宋文山、赵大利、黄传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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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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