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独立意见 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向关联自然人 借款的议案》进行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 是为满足公司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 关联自然人借款。 独立董事:宋文山、赵大利、黄传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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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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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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