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武汉力
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草案)》 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人数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人数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
员。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象
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
审慎核查,认为: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