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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05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包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限售期)或解锁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
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 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张兆国                邹明春                 郑军
                                               2014 年 11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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