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包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限售期)或解锁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公司股东价值的
最大化,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4 年
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张兆国 邹明春 郑军
20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