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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0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
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公司
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
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存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在如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对
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反映了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在收到保
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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