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内控制度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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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事宜;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
进行考核;
(七)检查、评估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八)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
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
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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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决议
材料或会议纪要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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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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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