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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
资者的权益。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
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还将在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含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所列举的重大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或董事会作出要求时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由股东到登记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由股东到登记处登记,也可 以采用传真方式登记。
传真方式登记。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登记的文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登记的文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不保证 提供会议文件和座位。
议文件和座位。
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专递、电子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特快
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7 日。 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7 日。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式发出会议
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
1、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分红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及法律、法规允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式分配利润。
润。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部门决策及审议通过的情况下,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
润在弥补前期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事和监事的意见和建议。
配,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公司拟进行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考虑以下条件: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①、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支出是指: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③、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85%;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数;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可分配利润低于每股 0.05 元。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发展阶段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拟进行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考虑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A、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85%;
B、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数;
C、可分配利润低于每股 0.05 元。
7、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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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项 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项 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在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公司在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优先采取现金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者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可以现金方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者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