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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1-0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
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
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
    (一)境内 A 股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
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回购业务;
    (二)可转换债券投资;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四)以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五)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
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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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
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
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
限履行审批手续,证券投资权限具体如下:
    (一)单笔证券投资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年度累计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
备案后实施。
    (二)单笔证券投资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年度累计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
定,已单独履行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
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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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
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
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备相应的
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上交所的监管。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
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
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开设证券投资账户,保管证
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证券投
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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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财务总监同意后
才能进行。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或
衍生品投资前,相关部门应事前评估证券投资风险,分析证券投资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
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
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依法设臵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臵
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
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
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在证券投资的实施过程中,公司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
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
况。对公司委托理财或固定收益型衍生品投资的,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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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地与受托理财的机构核对有关投资账目。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上市公司
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
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
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
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
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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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裁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
况,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
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
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
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
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
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以
下”、“以内”、“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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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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