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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0-30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草案)
序              原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建议
号   条款序号              条款主要内容
                                                新增加:
                                                第五条     关联方的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如关联方发生变化时,董事会办公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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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根据因股权关系变动发生的关联方变化情况更新《关联人名录》以及编制《关联人
                                                变动情况建议》。
                                                新增加: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商品、劳务以及其
                                                他交易的价格。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坚持公平、公允的原则,平等协商,维护公司与各方股
                                                东利益。
2                                               第十四条   定价原则
                                                (一)市场定价:定价应参照行业市场中同类或可类比的商品、劳务的价格水平;
                                                (二)成本效益定价:定价应涵盖交易商品和劳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符合行业
                                                市场公允、合理利润水平的效益;
                                                (三)政府定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执行;
                                                (四)专业机构评估定价:如涉及固定资产、股权等资产的交易,应聘请符合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专业的审计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新增加: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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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
                                                易事项报告公司财务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预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报告
                                                                                    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报备经营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对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中
                                                                                    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立即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根据超出金额按照本制度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
                                                                                    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本年度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立即上报公
                                                                                    司经营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新增的交易金额按照本
                                                                                    制度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规定属     划线部分修订为:
               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     “第十六条 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4   第十一条   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交易方的名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日常关联交易事
               称、住所;(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3)确定关联交易价   项应及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
               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4)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式报告公司总经理;”
                                                                                    修订为: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召
                                                                                    “第十六条 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将发生之关联交
                                                                                    (二)公司总经理在收到经营管理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
5   第十二条   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
                                                                                    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
               职能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
                                                                                    性进行初步审查;上报关联交易的部门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
               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修订为: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
                                                                                    “第十六条 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
6   第十三条                                                                        (三)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经营管理
               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总经理须在办公会
                                                                                    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草
               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
                                                                                    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
    新增加: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分
    析,纠正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新增加:
8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9   其他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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