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 年颁布或修订
的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2、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前三季度的业
绩、总资产、净资产产生影响。
2014 年 10 月 29 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
——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
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
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共七项会计准则,并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
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政策,公司需修订相应会计政策,并与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沟通,对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及其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采用的新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 2014 年陆续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 号、第 9 号、第 30 号、第 33 号、第 37 号、第 39 号、第 40 号、第
41 号等八项准则及 2014 年 7 月 23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
余未变更准则仍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此等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前三季度的业绩、总资产、净资产产生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
通知》 财会[2014]14 号),执行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进行处理。
2、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
会[2014]8 号),执行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
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披露。
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通知》
(财会[2014]7 号),执行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对
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
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4、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通知》
(财会[2014]10 号),执行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
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
资方是否应被合并。
5、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
通知》(财会[2014]23 号),执行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
6、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
(财会[2014]6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采用该准
则后,公司将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
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7、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
会[2014]11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
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
8、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
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在其
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司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将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
要求除外)。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本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 2014 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第 2 号、第 9 号、第 30
号、第 33 号、第 37 号、第 39 号、第 40 号、第 41 号等八项准则及 2014 年 7
月 23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