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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公告日期:2006-05-31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郭惠云、陈旭、王文琦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本人认为:该项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统一流通股股东和暂不流通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该项方案将采取分类表决方式,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程序上充分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权利,方案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较好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人同意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独立董事:郭惠云、陈旭、王文琦
    200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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