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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
公告日期:2003-01-28
  上市公司名称: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东北电
  股票代码:00058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联系电话:024-23528275
  联系人:杨建国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特别提示
  (一)本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公司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股权减少是由于债务问题执行司法拍卖转让股权导致,现已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公司           指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上海宝裕         指上海宝裕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东北电气         指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拍卖         指因司法拍卖减少的5300万股东北电气6.07%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注册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注册资本:13亿元
  注册号码:2101001100495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输变电设备及附件制造销售,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一般性国内贸易
  税务登记证号码:243418890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
  邮政编码:110001
  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因与辽宁省建设银行5000万元债务诉讼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4165万元债务诉讼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9日和2001年4月26日分别以(2000)沈证执字第003号公证书和(2000)沈经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东北电气股权,并于2002年11月11日和12月18日通过上海黄浦拍卖行对5,300万股国有法人股执行拍卖,均被上海宝裕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购得, 并已完成过户。
  截止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东北电气股权38,052万股,因债务问题先后被执行冻结和拍卖,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东北电气股权已降为1,1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26%。具体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因与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债务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对26,652万股国有法人股执行拍卖,沈阳沈港实业有限公司和沈阳新泰盛达设备有限公司分别购得23,000万股和3,652万股,并已完成过户。 
  2.因与鞍山合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7日对1,750万股国有法人股执行拍卖,被上海鑫垄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法人单位购得,并已完成过户。 
  3.因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债务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9日对3,250万股国有法人股执行拍卖,被上海鑫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6家法人单位购得,并已完成过户。
  4、因与辽宁省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债务诉讼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东北电气股权,并于2002年11月11日和12月18日通过上海黄浦拍卖行对5,300万股国有法人股执行拍卖,均被上海宝裕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购得,并已完成过户。
  四、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无买卖东北电气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法院民事判决书
  3、司法拍卖证明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张殿军 
  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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