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公告
原第一条:为了维护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第一条::为了维护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原第二条增加内容:公司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1997)23号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募集设立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5400001000707
原第三条:公司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1997)23号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募集设立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并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并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第五条:公司住所:西藏拉萨市扎基路14号
邮政编码:850000
修改为第五条: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金珠二路8号
邮政编码:850000
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51.0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637,500元。
原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十四条删除,以下各条顺延,原第十五条变为第十四条 厖?
原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修改为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原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修改为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原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9905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64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6%,向社会公众发行3500万股,占总股本的35.34%。
发起人名称 成立时股数 成立时百分比 变更后股数 变更后百分比
(万股) (%) (万股) (%)
1西藏矿业发展总公司 4138 41.78 8043.7 40.12
2四川都江堰海棠电冶厂 867 8.75 1647.3 8.22
3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 667 6.73 1267.3 6.32
4西藏山南地区铬铁矿 400 4.04 760.0 3.79
5山南地区泽当供电局 333 3.36 632.7 3.16
合 计 6405 64.66 12351.0 61.61
修改为第十八条:公司1997年6月发行普通股总数9905万股,向发起人发行64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66%。
发起人名称 出资金额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万股)
1西藏矿业发展总公司 6208.34 4138 经营性资产 1997年
2四川都江堰海棠电冶厂 1300 867 现金 1997年
3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 1000 667 现金 1997年
4西藏山南地区铬铁矿 600 400 现金 1997年
5山南地区泽当供电局 500 333 现金 1997年
原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2000年配股实施完成后普通股20051.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2351.0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700.0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零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截止至2006年4月30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50,637,500股,全部为普通股。
原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原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原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