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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10-29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 2014-4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2014 年 10 月 22 日-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通讯方式
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
意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系列关联
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 99.45 亿元,有效期两年。
       (二)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良温先生回避表
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
务,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 年 10 月 22 日-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通讯方式
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
意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 99.45 亿元,其中内部基本授信额度 50
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年交易金额不超过 49.45 亿元,有效期两年。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创立于
1949 年 10 月,集团旗下拥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等 10 多家专业子公司,为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公司法定
代表人吴焰,目前注册资本 424.24 亿元人民币。2012 年 12 月,人保集团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人保集团业务领域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
产管理、保险经纪以及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和综合经营
集团架构,为社会公众和机构团体提供完善的保险金融服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
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有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10.87%,属于本公司的关
联法人,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三)上轮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9 月审议批准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
84.12 亿元,有效期一年,并于 2014 年 6 月对上述额度进行追加,变更后的人
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额度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 44 亿元,非授信类关联交
易额度 54.12 亿元。
    上轮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间,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在次级债投资、衍生
品交易、债券回购、资产管理、保险服务等业务领域开展了合作,相关业务均能
在董事会已审批的关联交易额度内有序、规范开展。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关联交易
额度 99.45 亿元,有效期两年。其中包括内部基本授信额度 50 亿元,用于以申
请人为发行主体的金融债、次级债务投资、人民币同业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业务、
担保及信用增级、人民币利率互换;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年交易金额不超过
49.45 亿元,交易类别包括资金业务、资产管理、资产托管、信贷资产转让、以
及提供保险服务等业务品种。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
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
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交
易定价公允,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对上述
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
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不会对
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周勤业先生、Paul M. Theil 先生、朱青先生、
刘世平先生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允性方面。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
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
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2、程序性方面。2014 年 10 月 22 日-10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与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亦以通讯方式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
易,回避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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