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4 年 1-9 月,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二、 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
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
款 49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
保。报告期内,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
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
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
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
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的使
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
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该笔担保的相关债权人尚未向广夏(银川)
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公司主张权利。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
按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
比例进行清偿。 经核查,上述两份协议的签订,有利于降低公司的
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