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
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闫岩先生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
审查其个人的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其具备了相应的知识
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规则》
和《公司章程》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二、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聘
任闫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
副总经理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陈 静 叶 路
王清峰
二 0 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