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股公司租赁公司房屋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指参股公司上海钢联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物联 网”)租赁公司房屋的事项。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双方的经营需要,定价公允,审 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 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意本次参股公 司租赁公司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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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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