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租赁公司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参股公司上海钢联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物联
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价款为 2,313,250 元。
2、钢联物联网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与钢联物联网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
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了 100 万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
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须相关部门的审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钢联物联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毛杰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8 楼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2014 年 03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03 月 27 日 至 2114 年 03 月 26 日
经营范围:从事物联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物联网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应用软件设计与
开发;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星商投资有限公司 9,000 9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
合计 10,000 100%
钢联物联网的控股股东为上海星商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为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广昌先生。钢联物联
网与公司同受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制,实际控制人同为郭
广昌先生;本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毛杰先生为钢联物联网的董事
长,本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俞大海先生为钢联物联网的董事,
本公司的董事徐吉先生为钢联物联网的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钢联物联网系本公司的关联方。
钢联物联网主要从事大宗商品仓库的智能化改造与管理输出业
务。自钢联物联网今年成立以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实现营业收入
3,834,302.00 元,净利润-3,487,196.92 元。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钢联物联网的资产总额为 102,239,489.92 元,净资产为 101,012,803.08
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内容
钢联物联网因业务需要,租赁本公司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8 楼的房屋,租赁面积为 3,168.84 平方米。租金按每天每平米 2
元收取,年租金为 2,313,250 元。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期间,物业
管理(包括房屋及水电供应系统非钢联物联网原因损坏的维修、绿化
管理、楼外环境卫生等)、水电费由本公司负责。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钢联物联网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关联方签订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合同价款累计为 170 万元。加上本
次房屋租赁的合同价款 231.33 万元,达到了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须提交股东
大会。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的价格是公司在参照标的房屋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场
地出租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中包括了物业管理费
及水电费。本次交易的定价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以及自愿、公平、合
理的原则。
五、关联交易目的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钢联物联网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此次租赁本公司房屋的定价遵
循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合同价款为
2,313,25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61%,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14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钢联物联网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七、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议案,关联董事丁国其、潘东辉、徐吉、毛杰回避表决,其他
5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同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关联监事何川回避表决,其他 2 名非关联监事一致通过了该议
案。
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双方的经营需要,定价公允,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
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同意本次参股公司租赁公司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
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
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