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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0-1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10 月 15 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远致投资”)的通知,远致投资增持本公司股份已累计达到 26,999,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本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控股
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远致投资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
持公司股份 6,835,6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1%,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表
示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
情况,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的股份。2014 年 7 月 2 日,公司接到控股
股东一致行动人远致投资通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达
到 1%(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14-019 号、2014-020 号)。
    截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远致投资增持本公司股份
已累计达到 26,999,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本次增持后,深圳市国资委及
远致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458,998,1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
    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在上述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的行为,按照承诺,远致投资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远致公司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
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
持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
次增持可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
免要约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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