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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0-15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中冠纺织印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
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
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臵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由董事长、
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联签,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臵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臵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臵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七条 闲臵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臵换最近三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臵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
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五、二十八条履
行相应的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
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
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
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应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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