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川股份”)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以当面送达方式送达。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际到会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安保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地审核了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其内容客观、真实、全面
地反映了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公司监事会认为该草案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意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江西三川
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确立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公司监事会认
为: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三川股份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
件,符合《三川股份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进行了分析,公司监事会
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逐条审慎分析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公司监事会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江西三川
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该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江西三川
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该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监事会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关联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分别与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林、兴全睿众定增 3 号特定
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川股份第 1 期员工持股计
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公司监事会认为:该认购
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李
建林、李强祖免于发出股份收购要约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已发
行总股本的 41.01%,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0%;李建林与其子李强祖分别
持有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 40.01%和 11.81%的股份,李建林与李强祖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进
一步增加,李建林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鉴于李建林与李强祖为江西三川集团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林、李强
祖触发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年修订)》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且江
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林均已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其名
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新股,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江西三川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林、李强祖免于发出股份收购要约。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相关事项已单独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敬
请关注。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