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2014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0-14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
      二〇一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 2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 3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5
第五章 罚责 ........................................................................................... 7
第六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
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其他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和董秘办共同负责做好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对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
请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
由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
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
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董秘办应安排特定人员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
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秘办负责监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采取措施及披露相关信息。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