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2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2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 2014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计划”)以及 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联化科技 A 股普通股。
2、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 1,622.70 万股的限制性股
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79,999.83 万股的 2.028%。公
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3、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7.17 元,授予价格系依
据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4.34 元/股的 50%确定。
4、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总人
数为 299 人。
5、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的 48 个月与实施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完毕或回购注销完毕之较早者。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后,公司为满足
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
对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 30%、40%、30%
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时间安排
性股票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一次解
第一次解锁 30%
锁条件的,为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二次解
第二次解锁 40%
锁条件的,为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
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由董事会决议确认满足第三次解
第三次解锁 30%
锁条件的,为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
6、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在 2014-2016 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锁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1)以 2013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63%;
(2)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
为负。
本计划计算业绩指标所用的净利润为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计算依
据。2013 年度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
利润,即 44,850.37 万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将有关申请文
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查。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公司对草案的部分内容进
行了修订并报送证监会备案。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5 日获悉,证监会
已对公司报送的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部分确
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的
董事张有志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魏双已离职,取消该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激
励对象人数调整为 299 人,相应的授予股份总数由 1,645.50 万股调
整为 1,622.70 万股,同时确定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对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查意
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
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
易日。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授予日
为交易日,且不为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区间日。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2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22.7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差异的说明
鉴于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张有志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魏双已离职,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参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99人,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645.50万股调整为1,622.70万股。
调 整 后 的 激励对 象 名 单 详见刊 登 于 巨 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2014 年 9 月调整后)》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4 年 9 月 26 日
2、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299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622.70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28%。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授予限制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万股)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彭寅生 董事、高级副总裁 21 1.294 0.026
2 张贤桂 高级副总裁 21 1.294 0.026
3 樊小彬 高级副总裁 21 1.294 0.026
4 叶渊明 高级副总裁 21 1.294 0.026
5 何春 高级副总裁 21 1.294 0.026
董事会秘书、高级
6 方屹 15 0.924 0.019
副总裁
7 陈飞彪 财务总监 15 0.924 0.019
小计 135 8.318 0.168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1 其他激励对象共 292 名 1,487.70 91.682 1.860
合计 1,622.70 100 2.028
本计划激励对象中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名,分别为彭寅生、
张贤桂、樊小彬、叶渊明、何春、方屹、陈飞彪,在授予日前 6 个月
内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权价格为 7.17 元。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情形。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
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支付股份的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银信评财字(2014)第 058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26 日加权评估市场公允单价为 12.23 元/股。
1,622.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7.17 元/股)×1,622.70 万股。
经测算,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总成本为 8,210.86 万元,
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在各年度进行分摊的成本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合计摊销
1,231.63 4,310.70 2,052.72 615.81 8,210.86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
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
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象因激励
计划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26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
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
取得与授予》,亦符合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张有志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1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
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资格合法、有效,均为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励对象中的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
年9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29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
审核意见:
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
象为 301 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张有志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魏双已离职,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
对象人数调整为 299 人,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645.50
万股调整为 1,622.70 万股。
获授本期限制性股票的 29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与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确定的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其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
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认为:本次激励的调整具有法定理由且
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的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
激励的授予已按法定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备忘录第 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次激励的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
第 9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可以获授限制
性股票;本次激励授予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授权数量、授权价格
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