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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27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
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
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
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报
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
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其投资的产
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
当为商业银行。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
金闲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
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的投向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确需
改变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充分论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并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
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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