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
召开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自 2014 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
经 2014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
请股东大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决议的有效期由 18 个月调整为 12 个月。具体调整
内容如下:
原议案:
2.10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8 个月内有效。
现调整为:
2.10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其它内容
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同意将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由 18 个月调整为 12 个月。具体调整
内容如下:
原议案 :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内有效。
现调整为: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