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文件规
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
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
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
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资金支
付时,财务管理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
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
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
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当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
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对其
所持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或通过诉讼及其他法律形式,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
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生效后,原《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