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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27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公
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相关金融业务
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业务”),
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
等和互利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浙能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应签订相关关联交
易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浙能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年日均限额、其他
金融服务收费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章   决策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的各项要求,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
占用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之前,应认真查阅浙
能财务公司相关证照,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等,如无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进行金融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浙能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
浙能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之情况。
    公司应要求浙能财务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财务管理部提供浙能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浙能财
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
金融业务。
    第十条     在将资金存放在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
其他金融业务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浙能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
司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将
资金存放于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浙能财务公司或与浙能财务公司
进行其他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浙能财务公司的财务
报告,对存放于浙能财务公司的资金以及与浙能财务公司进行其他金
融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要求浙能财务公司提供公司与浙能财务
公司之间每年累计之交易金额,以确保公司该交易之金额不会超过公
司原已批准的年度上限。预期超过已获批准之上限金额的,应事先安
排取得有关股东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浙能财务公
司的存款,以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浙能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
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浙能财务公司存款、暂停
向浙能财务公司存款、要求浙能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
切实保证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一)浙能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浙能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浙能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浙能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
达到浙能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五)发生可能影响浙能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六)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浙能财务公司吸收的存
款余额的比例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浙能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浙能财务公司的股东对浙能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
上未偿还;
    (九)浙能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浙能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改;
    (十一)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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