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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26
债券代码:112111          债券简称:12 深机 0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014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9月30日。凡在2014年9月30日前(含当日)买入
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4年10月8日后(含当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将于2014年10月8日支付
本期债券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第一期)说明书》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深机01
    3、债券代码:112111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3年期
    7、债券利率:4.99%
    8、起息日:2012年10月8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9%。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9.90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92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91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9月30日(因2014年10月1日-7日为非交易日,本期
债券2014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提前至2014年9月30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8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9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
    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上述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与本公司联
系。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信息大楼509室
    咨询联系人:林俊、郝宇明
    咨询电话:0755-23456331
    传真电话:0755-2345632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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