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 9 月 19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
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12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 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交易虚假
2013 年 12 月,公司子公司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
销售合同、入库单、出库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通过与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资金循环,虚构对浙江元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交
易 , 使 公 司 2013 年 度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45,556,515.18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36,854,624.37 元 , 虚 增 管 理 费 用 3,515,576.92 元 ; 导 致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5,186,313.89 元,虚增净利润 4,408,366.81 元。
二、代理业务确认收入有误
公司 2012 年度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销售煤炭业务,从交易实质看,属
于代理业务,应按净额确认收入。公司却按照总额法确认,导致 2012 年度多确
认收入 132,025,836.30 元,多确认成本 132,025,836.30 元。
公司 2013 年度对上海建顺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等客户的销售属于代理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
145,060,780.36 元,多确认成本 145,060,780.36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现责令公司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
规定,对 2012 年和 2013 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并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浙江监管局
的要求,向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
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
书面整改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