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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3-05-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2003年5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 发出的 2003 沪一中民三 商 初字第102《传票》以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以下简称诉状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以下简称中行浦东分行 ,其负责人为朱韬,第一被告为上海众玺微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众玺公司 ,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诉状称:1999年11月8日,中行浦东分行与众玺公司签订了一份《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年利率为6.345%,期限为9个月。同日,中行浦东分行又与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明确本公司为众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中行浦东分行依约放款。该笔贷款到期后,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展期补充协议》,约定将贷款展期9个月,本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展期后年利率6.534% 。
    诉状还称,贷款到期后,经中行浦东分行多次催讨,众玺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向中行浦东分行出具一份分期还款承诺书,并由本公司盖单确认。但众玺公司仅于2002年4月份两次共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此后,虽经中行浦东分行多次催讨,众玺公司和本公司均未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为此,中行浦东分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众玺公司归还中行浦东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40万元、欠息人民币672780.96元 暂计至2003年3月20日 及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众玺公司和本公司承担。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3年6月17日下午1时45分开庭审理。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 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 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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