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发表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审阅有关文件并经讨论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本次
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
认可,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
对该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
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浙能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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