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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1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       财务顾问名称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合肥三洋                 证券代码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收购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交易包括:①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惠
                              而浦中国”)以协议收购方式受让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三洋电机(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日本三洋”)所持有的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合肥三洋”)157,245,200 股股票;②惠而浦中
                              国认购合肥三洋向其非公开发行的 233,639,000 股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
                              惠而浦中国将持有上市公司 51.00%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
方案简介                      市公司名称拟变更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的
                              最终名称为准)。惠而浦中国拟首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完成协议收购日本三洋持有的合肥三洋股份
                              过户登记至惠而浦中国名下的手续,然后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认购合肥
                              三洋向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手续。惠而浦中国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新股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1.1.1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3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4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   收购人行使美国
    者护照                                                       上市公司惠而浦
                                                                     集团的区域总部
                                                                     职能,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近亲属
                                                                     为外籍人员,是
                                                                     商业管理中的正
                                                                     常安排
1.1.5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具体控制方式)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不适用
1.2.1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不适用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2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不适用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不适用
    者护照
1.2.3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不适用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不适用
1.2.4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不适用
    系
1.2.5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不适用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1.2.6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不适用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不适用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1.3.2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不适用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
    明
1.3.3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1.3.4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   最近五年内,收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购人未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金
                                                                额在 2,000 万元
                                                                以上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1.3.5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不适用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          不适用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题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依法纳税
1.3.7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       √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重点监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
    规定的情形
1.4.2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不适用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不适用
          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1.6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
          的收购
2.1.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2.1.3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2.3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
          份
2.4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   √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3.1.1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
          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备足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
3.1.2.1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不适用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3.1.2.2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不适用
          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3.1.2.3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不适用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3.1.3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
          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收购人为惠而浦
                                                                     集团的全资控股
                                                                     公司,本次收购
                                                                     将由惠而浦集团
                                                                     间接提供资金来
                                                                     源,惠而浦集团
                                                                     具有良好的持续
                                                                     经营能力和盈利
                                                                     能力。
3.2.2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参见 3.2.1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        √
          购的支付能力
3.2.3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持续经营能力
3.2.4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             不适用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不适用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3.3.1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常运营
3.3.2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3.3.3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不适用
    能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4.2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4.4.1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
    是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4.4.2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4.4.3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        收 购 人 自 2012
    会计政策                                                   年起执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
                                                                   则。2013 年 7 月,
                                                                   安永上海分所按
                                                                   照 财 政 部 2006
                                                                   年 2 月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对收
                                                                   购人 2010 年、
                                                                   2011 年 的 财 务
                                                                   报表进行了重述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
4.4.4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不适用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4.4.5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不适用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4.4.6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不适用
    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4.4.7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不适用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进行核查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5.1.1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5.1.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不适用
    1/3
5.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        仅向收购人定向
                                                                   发行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
5.1.4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
                                                                    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主要为上市公司向收
                                                                    购人关联方采购压缩
                                                                    机及为收购人及其关
                                                                    联方销售洗衣机(如:
                                                                    OEM 服务),上述业
                                                                    务往来属于同一行业
                                                                    同一产业链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其中,收购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
                                                                    易的金额较小,合计
                                                                    金额不高于 3,000 万
                                                                    元,也不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净资产 5%
                                                                    以上的交易(前述交
                                                                    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5.1.5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
    金往来进行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不适用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5.2.1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   √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2.2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不适用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5.2.3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不适用
          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不适用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不适用
5.3.2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不适用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不适用
5.4.1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   不适用
          履行披露义务
5.4.2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不适用
          披露
5.5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不适用
          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不适用
5.6.1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适用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5.6.2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不适用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5.6.3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不适用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5.6.4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不适用
          份的,是否已核查
5.6.4.1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不适用
          则
5.6.4.2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不适用
          管理和决策程序
5.6.4.3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不适用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5.6.6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不适用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5.6.7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5.6.8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5.7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述原因)
5.7.1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
         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5.7.2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
         序
5.7.3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
5.7.5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
         声明
5.7.6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
         的要求
5.7.7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
5.7.9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5.7.10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
         准
5.8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不适用
         化)
5.8.1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不适用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5.8.2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不适用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5.8.3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不适用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5.8.4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不适用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
5.9.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
    权
5.9.3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5.9.4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不适用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6.1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
    似机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
6.3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
    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
7.2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7.3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7.4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   在本次发行和协议收
                                                              购股份交割后,上市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公司董事会由 12 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4
                                                              名、非独立董事 8 名,
                                                              4 名独立董事中,惠
                                                              而浦中国有权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为 2 名,
                                                              中方股东有权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为 2 名;8
                                                              名非独立董事中,惠
                                                              而浦中国有权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为 5 名,
                                                              中方股东有权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为 3 名。
                                                              本次发行和协议收购
                                                              股份交割后,日方提
                                                              名并当选之非独立董
                                                              事辞职所造成的 4 名
                                                              董事人选空缺将全部
                                                              由惠而浦中国提名。
                                                              收购交割后,由日本
                                                              三洋推荐的总裁、副
                                                              总裁和销售经理等人
                                                              员将辞去其职务,新
                                                              的总裁继任者将由惠
                                                              而浦中国推荐并经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提交董事会批准
                                                              后任命。其它职务将
                                                              由新任总裁提名经董
                                                              事会批准后任命。
7.5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7.7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8.1.1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8.1.3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
    易的措施
8.2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   收购人通过《避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免同业竞争协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议》、《存货买卖
    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协议》、《关于存
                                                              货买卖事项的
                                                              函》、《股权托管
                                                              协议》、《关于处
                                                              置海信惠而浦
                                                              (浙江)电器有
                                                              限公司 50%股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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