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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12
 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山东如意         公告代码:2014-057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1日上午0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
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15:00至2014年9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邱亚夫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主持会议,根据相关规定,由
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推举副董事长宋健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55)。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1,96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788%。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1,70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0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5,52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2,060,000股、山东济宁如
意进出口有限公司4,697,800股、刘新颖等关联自然人股东代表570,000股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44,381,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240%;25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76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11.8011%;反对25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0.57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2,060,000股、山东济宁如
意进出口有限公司4,697,800股、刘新颖等关联自然人股东代表570,000股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44,381,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4240%;25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76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6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11.8011%;反对25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0.57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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