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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4-09-10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 2月 26日召开的山东万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 度权益分派方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 6,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下简称“权益分派”)(根据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和五莲县地方税务局高泽中心税务所 2014 年 9 月 28 日已出具《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扣税后,个人股东实际每 10 股派 0.9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 10 股派 1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14 年 9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 年 9月 17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2014 年 2 月 26 日有限公司做出的股利分配决议,权益分派对象为公司 2014年 2 月 26 日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鉴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做出上述决议的全体股东至今未发生变动,因此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9 月 16 日下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1 0157823871 王万法2 0157823872 孔祥娥3 0157827753 王刚4 0054700434 杨洪5 0157827713 陈祥义6 0118094172 郑世举7 0157827050 王玉峰8 0022880239 刘新民9 0157834197 冯启勇10 0119179044 王海清11 0027131157 田英智12 0157823873 张家富13 0800219923 烟台鲁创恒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五、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厉建慧电话:0633-5456 传真:0633-5456
    六、律师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对本次权益分派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德恒律师认为:
    万通有限股东会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做出股利分配决议,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进行上述利润分配,因此该次股东会的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万通有限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2014 年 2 月 26 日做出上述决议的全体股东至今未发生变动,鉴于股份公司系万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万通有限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股份公司挂牌后按万通有限上述决议内容进行股利分配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份公司派发利润的时间虽然已超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时限,但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均作出承诺,同意股份公司实施万通有限股东会于 2014年2月26日通过的决议——以2013年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向万通有限全体股东分配 600 万元(含税),并对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股份公司目前继续执行万通有限通过的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实施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份公司全体股东派发 2013 年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 600 万元(含税)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七、备查文件
    1、山东万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五莲县地方税务局高泽中心税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股息红利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事宜的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9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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