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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05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
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授予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任
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任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以上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持股股数按股东作出提名当日计算。)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
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审
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变更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
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
登记。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
       (四)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
资料。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大会。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
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
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形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不设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公司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在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
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的人数选举产
生董事。在候选董事人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票数方可当
选。在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规则同上。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罢免任期未届满的公司董事;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对内
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对每项
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
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需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同时还应记载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记
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2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
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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