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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05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4-056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成稽调查通字 141010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详细情况
请见公司发布的 2014-036 号公告。
    2014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4[5]号),现公告如下:
    一、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3 年 12 月 27 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九禾股份)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
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 3.3 亿元定
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
借款 3.135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
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 2014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13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
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对泸天化的违法行为,时任泸天化董事长邹仲平、时任董事、总经理
宁忠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公司董事彭传勇、时任副总经理肖建清、时任副总经理袁忠是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邹仲平、宁忠培、索隆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三)对彭传勇、肖建清、袁忠给予警告。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已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公告了针对该事项的整改报告,详细情况请
见公司发布的 2014-026 号公告。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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