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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02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提名徐大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具备提名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徐大同先生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徐大同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本次董事会推荐徐大同先生
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徐大同先生作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二、关于更换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因控股股东对下属企业董事长、总裁进行分设的要求,严晓俭先生担任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不再担任公司总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徐大同先生为
总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徐大同先生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
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
徐大同先生为公司总裁。
    三、关于武汉子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补充经营合同的独立意见
    武汉公司与关联企业中轻对外签署的补充经营合同系对之前签署的工程总
承包合同的有效补充,系武汉公司的日常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
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因此,
我们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独立董事: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4 年 9 月 1 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王利平            郑培敏         李志强          李文祥
                                                     2014 年 9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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