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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9-01
债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21   债券简称:05 国航债
       2005 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 年 9 月 5 日
    债券付息日:2014 年 9 月 9 日
     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发行的 2005 年中
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 9 月
7 日(2014 年 9 月 7 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 2014 年 9 月 9 日)开始支付年度
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5 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5 国航债,代码 120521
    3、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0 亿元,10 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5]1651 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5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0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6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05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9 月 7 日(上述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5 年 9 月 7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5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 年 9 月 7 日至 2014 年 9 月 6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4 年 9 月 5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4 年 9 月 9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
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
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
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5 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5 国航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并及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本次付
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05 国航”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
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
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黄清扬
    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 30 号中国国际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电话:010-61462110
    传真:010-61462812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 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
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 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天柱路 28 号蓝天大厦
   联系人:黄清扬
   联系电话:010-61462110
   邮政编码:101312
   2、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电话:010-60833560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4、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无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附表:
           “05 国航”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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