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受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等事宜的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鑫光”)上半年陆续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于 2014年 1月 17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12)珠中法民二破(预)
字第 6号之二),于 2014年 5月 9日出具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 1-1号)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 1-1号)。
根据《民事裁定书》,珠海中院裁定:受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4年1月17日,珠海中院根据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珠海珠海鑫光重整一案。经竞争方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于2014年5月9日指定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与众环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联合担任珠海鑫光管理人。
珠海鑫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4年7月25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天平厅召开。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珠海鑫光股份自2014年1月22日起暂停转让。
上述信息均已在http://www.gfzr.com.cn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