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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30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1、总   则
 1.1、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确保董
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机构
 2.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会全体成员均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2.2、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董事
会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3、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
关的专业经验。
 2.4、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2.1 至 2.4 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2.5、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须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将各类审计报告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
馈等报送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
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3、职责权限
  3.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根据需
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设计的适当
性以及执行情况,评估内控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整改;
   (六)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3.2、公司如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委员会应及
时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或者
遭受重大损失时;
   (三)公司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时;
   (四)公司因披露财务信息、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受到上级
监管部门处罚时;
   (五)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4、议事程序
4.1、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4.2、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可在以下方面(包
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5、议事规则
 5.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
 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
 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5.2、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
 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
 阅读会议资料。
 5.3、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计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
 5.4、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
 限。
5.5、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
席会议。
5.6、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5.7、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8、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5.9、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10、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
5.11、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6、信息披露
 6.1、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
 6.2、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
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6.3、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
出具的专项意见。
7、附   则
 7.1、本工作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
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7.2、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7.3、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4 年 8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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