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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29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 2014-0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    更新 2015 年至 2017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2.    修订 2014 年相关类别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提示:本公告是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14A 章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10.2.12、16.1
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做出。
更新2015年至2017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谨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发出的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通函及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28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若干年度上限更
新的公告。本公司已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持续性关
联交易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本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将继续进行持续性关联交易,因此在未来三年(即2015年1
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会继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
的规定,包括在本公告披露更多资料、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
相关的建议上限)。
修订2014年相关类别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谨请参阅本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5日、26日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有关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一直密切关注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情况,董事会认为2014年相关类别持续性关联交易
现有年度上限可能不足以满足本集团全年所需。因此,董事会建议修订2014年相关类别现
有年度上限(即经修订2014年度上限),以配合本集团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需求,
经修订2014年度上限须按《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发出本公告。
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2014 年 8 月 27 日至 28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经
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通过更新、修订上限相关议案。其中,本公司的周吉平先生、廖
永远先生、汪东进先生、喻宝才先生、沈殿成先生、刘跃珍先生及刘宏斌先生作为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除上述披露外,本公司董事于上述交易中并无重大利益。
中国石油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上述关系,中国石油集团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
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所指本公司的关联人士。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之间的交易属于《联
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所指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新总协议及非豁免持续性
关联交易建议上限须按《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获独立股东批准。
基于中国石油集团拥有的利益,中国石油集团及其联系人不会就有关批准新总协议及非豁
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的决议案投票。
就需独立股东批准的新总协议及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就此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意见。本公司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后认为:该
等事项系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中达成,并一直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
条款订立,对本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
此建议本公司独立股东同意该等事项。
此外,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条款及建议上限向独立股东
提供意见,亦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股东通函、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及
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会载于股东通函。
载有持续性关联交易其他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的股东通函,
及为批准非豁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建议上限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预计将会在2014
年9月10日或之前寄予股东。
1. 更新 2015 年至 2017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1.1 背景
谨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发出的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通函及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28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若干年度上限
更新的公告。本公司已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持续
性关联交易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本公司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将继续进行持续性关联交易,因此在未来三年(即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会继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有关持续
性关联交易的规定,包括在本公告披露更多资料、及寻求独立股东批准非豁免持续性关
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
1.2 新总协议所涉及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1.2.1 新总协议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就(1)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及(2)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对
方及╱或其下属公司和单位(包括双方各自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单位)可能不
时需要或要求的多种产品及服务,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总协议,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3 年。随后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签署了新总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a)   一般产品及服务,包括炼油产品、化工产品、天然气、原油、供水、电、
           燃气、供暖、计量、质检、委托经营及中国石油集团可能不时要求供其本
           身消耗、使用或出售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及
     (b)   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委托贷款及担
           保。
(2)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预期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论以数量及种类计,均较本集团向中
国石油集团提供的为多。该等产品及服务分为以下多个类别:
     (a)   工程技术服务,主要为正式投产前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勘
           探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服务、油田建造服务、炼油厂建设服务及工程设计
           服务;
     (b)   生产服务,主要为正式投产后,因应本集团日常运作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天然气、炼油产品、化工产品、供水、供电、供应燃
           气及通讯;
     (c)   物资供应服务,主要为正式投产之前和之后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方面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物料、质量检验、物料存储和物料运输,因其性质不同
           而不包括在上述工程技术服务及生产服务类别内;
     (d)   社会及生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系统、教育、医院、物业管理、职工
           食堂、培训中心及宾馆;及
     (e)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及其他财务支持、存款服务、委托贷款、结算服务及
           其他金融服务。
1.2.2 一般原则
新总协议基本规定:
      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接受者的要求;
      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及
      提供产品及服务的条款与条件不得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者。
1.2.3 定价
新总协议具体规定根据新总协议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定价原则。新总协议的定价原则与总
协议基本一致,惟根据香港联交所有关指引对相关定价原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倘若
基于任何理由,个别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定价原则不再适用,不论是由于环境转变或其他
原因,则会基于以下一般定价原则提供有关的产品或服务:
(a)   政府定价(适用于炼油产品、天然气、炼油化工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监督及管
      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水、电、气、暖加转供成本));或
(b)   如无政府定价,则根据相关市场价(现时适用于原油、化工产品、资产租赁、机
      械维修、运输、物资采购等);或
(c)   如(a)及(b)均不适用,则根据:
      (i) 成本价(现时适用于图书资料、部分档案保管、道路维修、离退休管理及再就
           业服务中心);或
      (ii) 协议价格,即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超过以下规定的利润:
           (1) 若干工程技术服务(现时适用于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及
               油田建设)以成本价格的 15%为限,但不得高于适用于该产品及服务的国
               际市场价格;及
           (2) 其他各类产品及服务(现时适用于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设备检
               测防腐和研究、工艺技术服务、通讯、消防、质检、存储、运送和培训中
               心)以成本价格的 3%为限。
(d)    就某些特殊产品或服务,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i) 公用工程服务(指与油区、厂区公路、市政设施、民用建筑和公用设施有关的
          工程服务)有国家统一定额和收费标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
          体制定相关定额),按照该定额和收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则公开招标定
          价;
      (ii) 保安系统服务,其价格不得高于 1998 年本公司在保安系统的实际支出费用;
      (iii) 教育、医疗、文化宣传服务的价格,按照 1998 年当年原中国石油集团企业实
          际支出标准幷按 1998 年中国石油集团及本公司的受益比例,合理分摊确定;
          以后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 1998 年本公司按前述办法所计算出的分摊费用,并
          逐年递减;及
      (iv) 离退休管理及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成本价和中国石油集团及本公司受益程
          度进行合理分摊并逐年递减。
政府定价指由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包括但不限于中央政府、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州
╱盟政府以及其他对某一特定领土实施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
和形式如何)或其他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针等对该类服务确定
的价格。
就不同类产品或服务政府定价的有关依据详列如下,有关依据已获本公司及中国石油集
团执行,惟根据香港联交所有关指引须进行详细披露:
政府定价的产品/服务项目                  主要定价依据
炼油产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
                                         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
                                         品 油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3]624 号),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
                                         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
                                         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
                                         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
                                         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
                                         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
                                         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 10 个工作日调整一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以及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
                                         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天然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
                                         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
                                         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 号),天然
                                         气价格管理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
                                         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
                                         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
                                         商确定具体价格。
炼油化工建设                             建筑部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定额,安装部分执行行业定额。
工程设计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1) 、原国家建设部 (2) 于
                                         2002 年 1 月 7 日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工程勘察
                                         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
                                         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人民币500万元
                                         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人民币5
                                         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项目监督及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建设部(2)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 关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规 定 》( 发 改 价 格
                                           [2007]670 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
                                           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
                                           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
                                           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供水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原国家建设部(2)制定,
                                           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国家建设
                                           部(2)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修订的《城市供水
                                           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 号),城
                                           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
                                           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供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5 年 12 月 28 日制定
                                           并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的《电力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以
                                           及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
                                           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
                                           价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
                                           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
                                           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
                                           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供气                                       国务院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颁布的《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
                                           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供暖                                       各地政府制定当地供暖价格
注:
   (1)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于 2003 年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原国家建设部于 2008 年改为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价指按下列顺序依次确定的价格:
(i)  在该类服务的提供地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参考至少两家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
     方当时就相似规模的服务收取的价格;或
(ii) 在该类服务提供地区的附近地区╱国家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参考至少两家提供该类
     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就相似规模的服务收取的价格。
此外,新总协议特别规定:
       提供贷款及存款的价格,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相关利率及收费标准厘定,
       且必须较独立第三方提供者更为有利;及
       提供担保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政策银行提供担保的收费,且必须参考政府定价及
     市场价格。
谨提述本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公告,因业务需要,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在现有
中国石油集团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类持续性关联交中增加融资租赁作为其子类别。
就有关融资租赁服务,本公司的应付款项包括租、租前息、租赁服务费等。相关租金、
租前息主要根据租赁本以及租赁利率计算得出。租赁利率的确定将参考中国人民银
时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租赁服务费费率将参考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就相同或类似资
产类型的融资租赁收取的费率。相关租、租前息(如有)及租赁服务费(如有)的确
定标准均高于其他独第三方向承租人提供的条款。
1.2.4 协调产品及服务的全年需求
各财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双方须编撰下年度计划交予对方,详细开列下一财务年度估
计所需根据新总协议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并于各财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将按照新总协
议提供产品及服务予对方的计划交予对方。
1.2.5 权利及责任
根据新总协议规定,如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质量等条款及条件较中国
石油集团所提供者更佳,本集团有权选择接受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此外,新总协议不强制独家提供产品及服务,各方可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产品及服务,但
各方均有责任必须提供新总协议及当时年度计划所规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1.2.6 年期及终止
新总协议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有效期为 3 年。于新总协议有效期间内,具体产品及服
务补充协议的订约方可随时终止有关产品及服务补充协议,但须在终止任何一项或多项
类别产品或服务前不少于 6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此外,对于已订约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仅可在提供有关的产品及服务后方可终止。
如果本公司无法方便的从第三方获得某种中国石油集团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本公司须不
时知会中国石油集团有关的情况),除非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中国石油集团不得终
止提供该种产品或服务。
1.2.7 与总协议相比较
新总协议较总协议主要修改条款如下:
    (i) 细化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的风险作业服务条款。将风险作业服务分为常
         规油气风险作业服务和非常规油气风险作业服务两类,并按照该分类对投资回
         收期期间及结束后的服务费进行了相应规定;
    (ii) 进一步阐明定价原则下不同产品及服务政府定价的依据及市场定价的判断方
         法;及
   (iii)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提供的油气供应中,原油的定价方式由政府定价改为市
         场价。
1.2.8 本公司确保关联交易按照新总协议执行之内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内部控制运行评价管理办法等连
贯措施确保关联交易按照新总协议执行,同时,本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部和外部审计师
每年两次分别组织内部测试和外部审计,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年两次审议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本公司监事会亦每年两次组织财务抽样调查,以检查关联交易有关内部控
制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1.2.9 独立财务顾问和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考虑独立财务顾问就各类非豁免持续关联交
易的意见后,会在股东通函中就新总协议提出意见。
1.3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支付有关土地的租金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 2000 年 3 月 10 日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国石油集团将
位于中国各地总面积约 1,145 百万平方米,与本集团各种经营和业务有关的土地租予本
公司,为期 50 年。董事会相信 50 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恰当,原因在于本公司是
中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经营原油、天然气及化学品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且
有关的土地租赁对本集团业务相当重要,而 50 年的长年期可避免业务不必要中断,上
述年期亦符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般商业惯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日期起计 10 年届
满时,所有物业应付租金总额将会由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协议调整,以反映当时的市
况,包括当时市价、通胀或通缩(视情况而定),及磋议与协定调整时认为相关的其他
因素。
考虑到本公司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
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据此,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
进行了重新确认,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位于 16 个省市,面积合计约 1,782.97
百万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
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不含税费)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892 百万元。
经补充协议修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期限与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相同。补充协
议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本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可参考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约每三年对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协商调整。
考虑到本公司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分别出具了确认函,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及租金进行了重新调整,
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面积合计约 1,777.2128 百万平方米的土地,双方根据重
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租赁土地的
年租金调整为约人民币 4,831.2131 百万元。除租赁土地面积及租金外,土地使用权租赁
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独立估值师第一太平戴维斯估值及专业顾问有限公司已审阅确认函,确认现时本公司应
付予中国石油集团的租金公平合理,该等租金并不高于市场水平。估值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诚如本公司于 2011 年 8 月续展持续关联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于其独立财务顾问
函件所发表的意见,租赁年期长达 50 年对本集团的长远业务发展属必要且为一般商业
惯例。因此,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依旧认为有关年期 50 年属于一般商
业惯例。
1.4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支付有关房产的租金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 2000 年 3 月 10 日订立房产租赁合同,又于 2002 年 9 月 26 日
进一步订立了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据此,中国石油集团将位于中国各地总建筑面积
为 712,500 平方米的房产租予本公司,供本公司经营业务之用,包括勘探、开发和生产
原油、提炼原油和石油产品、生产及销售化工产品等。本公司负责支付有关租赁房产的
政府、法律或其他行政税项及维修收费。本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同意基于生产经营需要
或房产市价的变化,每三年调整房产租赁合同及房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数量及面积。
本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与中国石油集团订立了经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据此,本公
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总建筑面积合计约 734,316 平方米的房产,并同意将房屋租
赁的年租金调整为约人民币 770.2514 百万元。经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终止期限与房产租
赁合同相同。本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可参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价格约每三年对租
赁房屋面积及租金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租金应确保不超过市场可比公允价格。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分别出具了确认函,对租赁房产的面积及
租金进行了重新调整,本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面积合计约 1,179,585.57 平方米
的房屋,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房屋租赁面积及市场情况对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并同意将
房屋租赁的年租金调整为约人民币 707.7131 百万元。除租赁房产面积及租金外,房屋
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该确认函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独立估值师第一太平戴维斯估值及专业顾问有限公司已审阅确认函,确认现时本公司应
付予中国石油集团的租金公平合理,该等租金并不高于市场水平。估值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诚如本公司于 2011 年 8 月续展该持续关联交易所认为,董事会相信 20 年期的房产租赁
合同恰当,原因在于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经营原油、天然气及化学品的
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且有关的房产租赁对本集团业务相当重要,而 20 年的长年
期可避免业务不必要中断。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依旧认为有关年期 20
年属于一般商业惯例。
1.5 过往金额、过往上限(含 2014 年)、建议上限及理由
董事会建议以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最高金额,作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有关交易的年度上限:
交易类    过往金额        过往上限(含 2015 年至 2017      厘定建议上限的准则
别                        2014 年)      年建议上限
(1)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a)产品 截至 2013 年      截至 2014      截至 2017 年      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
及服务    12 月 31 日止两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止三   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产品及
          年度及截至      止三年度分别 年度分别为人        服务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参
          2014 年 6 月 30 为人民币       民币 179,863      考本集团向中国石油集团
          日止 6 个月分 152,541 百万     百万元、人民币    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过往交
          别约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        185,905           易及交易金额、估计本集团
          70,410 百万元、 165,371 百万元 百万元及人民      业务发展、估计中国石油集
          人民币 81,151 人民币 184,099 币 195,310          团业务发展、原油、天然气
          百万元及人民 百万元。          百万元。          与其他石油产品及服务在
          币 54,460 百万                                   国际市场及境内市场价格
          元。                                             的可能波动,及储备原油、
                                                           天然气(中国石油集团依政
                                                           府指令)所需数量而厘定。
                                                           本集团认为建议年度上限
                                                           的增幅符合本集团及中国
                                                           石油集团业务的估计发展,
                                                           且基于公平合理的准则厘
                                                           定。
                                                           2012-2013年上限与实际发
                                                           生金额差异及本次拟申请
                                                           上限与业务历史发生金额
                                                           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中国石
                                                           油集团及本公司都是大型
                                                           企业,企业规模及体量较
                                                           大,鉴于持续关联交易拟申
                                                           请上限为期三年,本公司难
                                                           以准确预计期间可能发生
                                                           的所有突发情况,故在申请
                                                           关联交易年度上限方面需
                                                           灵活处理,预留一定的空间
                                                           和额度。详情主要包括:(1)
                                                           国际贸易在此关联交易类
                                                           别中占比较大,其未来的不
                                                           确定性远远高出其他业务;
                                                          (2)考虑本集团与中国石
                                                          油集团双方下属单位大多
                                                          处于同一地区,为节约物流
                                                          成本、提高效益,本集团希
                                                          望更多地向中国石油集团
                                                          提供产品和服务,但因存在
                                                          社会上独立第三方的竞争
                                                          关系,故本集团实际提供予
                                                          中国石油集团的产品及服
                                                          务可能会低于预期。
(b)金融   截至 2013 年    截至 2014 年 12 截至 2017 年    本集团向共同持股公司提
服务      12 月 31 日止两 月 31 日止三年 12 月 31 日止 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
          年度及截至      度分别为人民 三年度分别为 于担保及委托贷款)的建议
          2014 年 6 月 30 币 21,329 百万 人民币 32,579 年度上限,乃参考共同持股
          日止 6 个月, 元、人民币        百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及国
          未产生有关金 21,998 百万元 31,971 百万元 际市场不时可能出现的收
          融服务。        及人民币        及人民币        购机会而厘定。本集团的策
                          23,157 百万元。 31,362 百万元。 略目标是成为国际石油公
                                                          司,在中国及国际市场拥有
                                                          庞大的岸上及海上石油资
                                                          产。本集团认为向共同持股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提供
                                                          足够资金进行日后的收购。
                                                        中油财务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服务,收取的委托贷款手
                                                        续费,低于市场可比水平;
                                                        中油财务公司在贷款审批
                                                        流程和结算效率方面,相对
                                                        市场一般商业银行手续简
                                                        便、快捷,且安全性高。
                                                        2012-2013 年上限与实际发
                                                        生金额差异及本次拟申请
                                                        上限与业务历史发生金额
                                                        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为应对
                                                        国际市场上不时出现的收
                                                        购机会。一旦确定做出收购
                                                        行动,所需收购资金额往往
                                                        较大,故在申请关联交易年
                                                        度上限方面需灵活处理,预
                                                        留一定的空间和额度。详情
                                                        主要包括:(1)共同持股公
                                                              司收购所需资金,可能通过
                                                              其他渠道取得,因此本集团
                                                              向其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及委托贷款)可
                                                              能并未实际发生;(2)市场
                                                              上出现之收购目标,并不一
                                                              定都能符合共同持股公司
                                                              之收购预期。
(2)中国石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
(a)工程 截至 2013 年     截至 2014 年 12    截至 2017 年      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建议
技术服   12 月 31 日止两 月 31 日止三年     12 月 31 日止三   年度上限乃参考中国石油
务       年度及截至      度分别为人民       年度分别为人      集团向本集团提供工程技
         2014 年 6 月 30 币 263,280 百      民币 301,209      术服务的已完成交易及交
         日止 6 个月分 万元、人民           百万元、人民币    易金额、及估计本集团业务
         别约为人民币 278,320 百万元        302,950 百万      发展而厘定。
         166,198 百万    及人民币           元及人民币
         元、人民币      261,680 百万       276,386 百万      本集团在日常业务中获得
         175,511 百万元 元。                元。              中国石油集团提供工程技
         及人民币                                             术服务,而中国石油集团作
         48,792 百万元。                                      为全球最具经验的公司之
                                                              一,向本集团提供的工程技
                                                              术服务质量优良。中国石油
                                                              集团亦是中国少数提供优
                                                              质石化相关工程技术服务
                                                              的公司之一。同时,预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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