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码:2014-057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股东钟飞鹏先生从提
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直接提交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公司董事会按照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8 月 26 日—2014 年 8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广州信息港 A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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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1 号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童文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和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2 人 , 代 表 股 份
119,77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35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119,77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35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
式表决,会议通过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7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060,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5%;反对 1,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77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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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059,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5%;反对 1,400 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姚继伟、刘桂君
3、结论性意见: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27 日